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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楼某甲与楼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甲,楼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楼某甲。委托代理人:孟柳斐、何建达,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甲与被告楼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甲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楼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楼某乙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某甲撤回对被告楼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