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楼某甲与楼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甲,楼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楼某甲。委托代理人:孟柳斐、何建达,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甲与被告楼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甲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楼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楼某乙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某甲撤回对被告楼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