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赵德久与罗运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久,罗运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895号原告:赵德久,男,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国泉,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运发,男,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赵德久与被告罗运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先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运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德久诉称,2009年我经人介绍到罗运发家装铝合金,装完后罗运发无钱支付工钱和材料款。于2009年1月24日立下23500元欠据一张,后于2011年5月28日给付10000元,余款135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罗运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赵德久经人介绍去罗运发处安装铝合金。安装结束后,经双方结算,罗运发于2009年1月24日立下23500元欠据一张。2011年5月28日罗运发给付10000元,余款13500元经赵德久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欠条、身份信息等书证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安装铝合金,相约完工后付款的行为,构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嗣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立据欠原告铝合金款23500元,属加工承揽合同之债。现被告尚欠原告13500元债务,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偿还,原告诉讼请求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德久承揽加工费用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罗运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汪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