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张伟与潘万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张伟,潘万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冯张伟,农民。被执行人潘万能,农民。本院在执行冯张伟诉潘万能(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张伟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8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