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43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王庆芬。委托代理人张丽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身份证号码:×××0905。委托代理人李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52X。被告刘涛,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3610。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许静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