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县支行、尹成飞与尹成飞、陈福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县支行,尹成飞,陈福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248号。负责人:张礼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晓进,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成飞。被告:陈福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县支行诉被告尹成飞、陈福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霖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