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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终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顾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张新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顾楠,张新元,六安豪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宗志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3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责人:张绍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顾楠。委托代理人:梁昌胜,安徽梁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从前付,安徽梁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新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豪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来新,该公司经理。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宗志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楠、张新元、六安豪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宗志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顾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尚 滨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