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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邢凤山与朱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凤山,朱广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邢凤山,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朱广银,男,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陈洪生,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邢凤山与被告朱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凤山撤回对被告朱广银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邢凤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冰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新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