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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霍启与任洪军、王小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启,任洪军,王小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霍启。被告任洪军,成年。被告王小凤,成年,系被告任洪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启与被告任洪军、王小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启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保全费165元,合计247元由原告霍启负担。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