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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0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越与熊庭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越,熊庭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042-2号申请人张越。被申请人熊庭萍。本院受理原告张越诉被告熊庭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张越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熊庭萍所有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张越的银行存款37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2年11月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何 勇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