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李旭强、刘子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李旭强,刘子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821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代表人:崔巍峰,主任。被告:李旭强,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刘子鹏,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李旭强、刘子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