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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李旭强、刘子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李旭强,刘子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821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代表人:崔巍峰,主任。被告:李旭强,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刘子鹏,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李旭强、刘子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