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尔古呷布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尔古呷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507号罪犯尔古呷布,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2日作出(1998)凉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尔古呷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9日作出(1999)川刑终字第9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1999年7月2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7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2年10月17日止于2021年4月16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2006年8月1日分别作出(2004)雅刑执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和(2006)雅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2个月,减剥夺政治权利1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2010年7月30日分别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2203号刑事裁定和(2010)成刑执字第38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2月16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已获监狱标准考核分143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尔古呷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