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执民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与周门海、邬珍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周门海,邬珍文,张小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堰潭,组织机构代码:14428628-X。法定代表人沈红珠。被执行人周门海,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邬珍文,女,1980年5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小雷,男,1983年7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门海、邬珍文、张小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门海、邬珍文、张小雷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5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