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秀英抢劫罪���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436号罪犯陈秀英,女,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2004)仁和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秀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民赔47983.5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期起于2004年6月4日止于2018年7月2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1月29日、2010年5月4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4487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2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1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1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秀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秀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秀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