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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费秋英与田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秋英,田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740号原告费秋英,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田凤林,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秋英与被告田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建光审判员  芦丽群审判员  郑晓飞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葛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