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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4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段勤康与王围、赵毅、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勤康,王围,赵毅,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66-1号原告段勤康。委托代理人段学军,系原告之子。被告王围。委托代理人杨钊,系王围之夫。被告赵毅。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超,该公司员工。原告段勤康与被告王围、赵毅、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经被告王围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西民二终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重审诉讼中,原告段勤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毅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赵毅作为涉案陕AA53**轿车车主,在出借车辆给被告王围时已履行审查义务,故其对原告相关损失依法不负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毅之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勤康撤回对被告赵毅之起诉。审 判 长  山燕妮代理审判员  杨 霖代理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