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闫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闫某。被告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新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