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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刘清池、代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刘清池;代明林;代汝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823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法定代表人:崔巍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玉贞,男,1976年3月5日生,该信用社职工,住平度市被告:刘清池),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代明林,男,195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代汝龙,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被告刘清池、代明林、代汝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称,2010年12月9日,被告刘清池从我处借款30000元,被告代明林、代汝龙提供担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率7.96933‰。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清上述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3219.96元、违约金3000元,共计36219.9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清池辩称,欠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被告代明林辩称,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代汝龙辩称,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清池付给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借款本息33219.96元(利息截止2012年1月21日)、违约金3000元,共计36219.96元,于2012年6月10日前付清。二、被告代明林、代汝龙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0元,由被告刘清池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