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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琼书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琼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448号罪犯李琼书,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4日作出(1998)资地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琼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5日以(1999)川刑一核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以被告人李琼书犯故意杀人罪,核准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5月20日、2004年1月7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2004)川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减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4年1月7日止于2023年1月6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16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21日、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48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5月6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靠拢人民政府;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超额完成生产定额;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能在考核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表现较好,且已获得监狱标准考核分是111分,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琼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夏小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