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发都与马热米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84年11月18日,农民。被告马某某甲,男,回族,生于1981年5月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凤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