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远东与被告徐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东,徐良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铜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罗远东,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徐良琴,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汪延虎,铜陵县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远东诉被告徐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远东、被告徐良琴委托代理人汪延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远东诉称:2011年10月12日,被告徐良琴向原告借款168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催讨,被告分别于2011年11月22日、2011年11月26日各归还1000元。余款14800元一直未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4800元。被告徐良琴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原告予以谅解,能否按7000元予以归还。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罗远东所诉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罗远东提供的借条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余欠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良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远东归还借款14800元。本案受理费170元,由被告徐良琴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非凡审判员 唐 泽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园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