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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徐文凤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凤,胡彩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凤,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胡彩霞,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代表人栾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文凤与被执行人胡彩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彩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615元。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彩霞于2012年4月12日交付案款,申请人于2012年4月16日领取案款,被执行人9月26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于2012年5月3日交付案款,申请人于2012年5月3日领取案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风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