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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自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张银生与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生,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自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张银生,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号。法定代表人邓超,董事长。原告张银生诉被告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富顺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本院决定提审。本院审理中,原告张银生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银生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张银生负担。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石政权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古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