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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张涵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海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