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钢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陶海荣与亓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海荣,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钢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陶海荣。被执行人:亓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钢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山东信诚拍卖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1月15日、2011年12月14日对查封的亓军所有的位于莱城区汶河大道511号舜和旺园单身公寓北单元1004房[房产号:莱房字第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1)第04035501**号]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皆流拍。本院又于2012年1月9日公开组织变卖,竞买人XX(身份证号:)以114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亓军所有的位于莱城区汶河大道511号舜和旺园单身公寓北单元1004房[房产号:莱房字第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1)第0403550186号]裁定归买受人**(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