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庄尧仁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尧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796号罪犯庄尧仁,于浙江省奉化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了(2006)奉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尧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甬刑执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浙甬刑执字第21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庄尧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庄尧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获半年度表扬、单项表扬、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庄尧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尧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