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小林与段红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林,段红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赵小林。委托代理人赵战锋,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段红华。委托代理人段忙活,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忠娥,女,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林诉被告段红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林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余 洁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人民陪审员 刘孟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鲍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