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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城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文平、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文平,董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商初字第699号原告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十二里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忠海,经理。委托代理人信跃发,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平。被告董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文平、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 鹏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昭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