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段功华与何志辉、翟卫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功华,何志辉,翟卫国,闻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9号原告段功华。被告何志辉。被告翟卫国。被告闻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功华与被告何志辉、被告翟卫国、被告闻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功华于2012年5月3日以其已与被告何志辉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功华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功华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段功华负担。审 判 长 钱慧芳代理审判员 宣 艳人民陪审员 李治国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