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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吉丰非诉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淑兰等87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节能换热器厂拖欠工资及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和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淑兰,吉林市节能换热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吉丰非诉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周淑兰等87人,原工作单位吉林市节能换热器厂。被执行人:吉林市节能换热器厂。住所:吉林市江南街。法定代表人:杨云双,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周淑兰等87人与吉林市节能换热器厂拖欠工资及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和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吉丰劳仲字〔2009〕字第16号裁决书,于2010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位于丰满区长江街厂房、土地等依法进行查封(属轮候查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后多次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云双协商执行事宜,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28日履行了40000元,并承诺2012年4月履行20000元,从2012年5月份起每月履行30000元至清偿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吉丰劳仲字〔2009〕字第16号劳动争议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润祥审 判 员 姜   洪   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