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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肖家文与徐飞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家文,徐飞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65号原告:肖家文,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都匀市。委托代理人:诸惠朝,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徐飞宇,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临江东路74号。代表人:王威迪,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家文诉被告徐飞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飞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家文撤回对被告徐飞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