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韩树峰与陈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峰,陈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587号原告:韩树峰,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明辉,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树峰诉被告陈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树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韩树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