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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支福娥与张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福娥,张佳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02号原告支福娥。被告张佳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支福娥诉被告张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支福娥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佳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支福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佳祥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福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支福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菁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