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支福娥与张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福娥,张佳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02号原告支福娥。被告张佳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支福娥诉被告张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支福娥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佳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支福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佳祥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福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支福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菁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