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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江金美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金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江金美,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德友,该公司董事长。江金美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江金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600元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