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丽杰与王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杰,王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吴丽杰,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列平,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现被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杰诉被告王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丽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丽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