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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周协祥与陈荣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协祥,陈荣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周协祥,男,农民。被执行人陈荣水,男,汉族,农民。原告周协祥与被告陈荣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协祥于2012年4月19日申请执行本调解书中2012年4月5日前给付2万元下欠10000元的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荣水于2012年5月2日交案件执行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周协祥于当日领取案件执行款1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中2012年4月5日前由陈荣水给付周协祥2万元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亚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