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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五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旭东与白成祥、王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东,白成祥,王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164号原告朱旭东,男。被告白成祥,男。被告王慧娟,女。原告朱旭东与被告白成祥、王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