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五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旭东与白成祥、王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东,白成祥,王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164号原告朱旭东,男。被告白成祥,男。被告王慧娟,女。原告朱旭东与被告白成祥、王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