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东营市营海管桩有限公司与杨华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东营市营海管桩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289号。法定代表人王基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超,东营市营海管桩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华耀。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营海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营海管桩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营海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营海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