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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张同伟、李广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张同伟,李广良,陈仁智,张同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809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负责人崔巍峰,主任。被告张同伟,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广良,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陈仁智,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同州,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张同伟等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耿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