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执裁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与高宏岭民间借贷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高宏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执裁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姚华民,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宏岭,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开封市,现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宏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高宏岭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2年4月26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宏岭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宏岭的银行存款169万元,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存款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松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