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执民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林虎与吕仲军、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482号原告陈林虎与被告吕仲军、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的(2012)甬奉莼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林虎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林虎与被执行人吕仲军、王双喜共有三件民间借贷纠纷案正由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双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吕仲军、王双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吕仲军目前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陈林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吕仲军、王双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5月3日,被执行人吕仲军、王双喜尚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林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920元、执行费447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4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助理审判员 宣小虎助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