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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杨华红与马军吕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红,马军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杨华红被执行人:马军吕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祥有一辆轿车,车号为皖N×××××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吕祥所有的皖N×××××号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吕祥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车辆,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扣押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