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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065号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33号新汇大厦B座1501室。法定代表人袁华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贵。委托代理人余丽,女,汉族,1987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廿里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军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9元。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沈雅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