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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续建敏与被执行人续建秀、续建锋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续建敏,续建秀,续建锋,赵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886号申请执行人续建敏,男,汉族。被执行人续建秀,女,汉族。被执行人续建锋,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青,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续建敏与被执行人续建秀、续建锋继承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莲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续建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登记在其父续江海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09号1幢10202号房产(产权证号110011004I-7-1-102**)过户在续建敏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发出(2012)莲执字第008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续江海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09号1幢10202号房产(产权证号110011004I-7-1-102**)变更登记在续建敏名下。申请执行人续建敏于2012年4月26日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8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