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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英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冀明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