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英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冀明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