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徐峰与楚XX、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楚XX,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徐峰。被告:楚XX。被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同兴。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国祥。委托代理人:朱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峰诉被告楚XX、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楚XX、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撤回对被告楚XX、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峰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