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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格悦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格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142号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小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银红。被告绍兴格悦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格悦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丰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陶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