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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农民。被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