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农民。被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