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蒙忠照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蒙忠照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忠照,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暂住北海市海城区。现因本案,于2011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忠照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蒙忠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1年5月至8月,被告人蒙忠照出资向陈某(另案处理)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苹果机”等电子游戏赌博机,将电子游戏赌博机分散放置于北海市海城区站前路、北海市时代广场等处的小卖部、小超市等,每月支付400元租金给店土,招揽赌客赌博,由赌客以现金向店主购买游戏币上分为赌注,赢取分数后可直接兑换为现金,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赢利。 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蒙忠照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安机关缴获各投放点游戏机21台。经鉴定,上述收缴的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归案后,被告人蒙忠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唐某等证人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忠照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蒙忠照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忠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桂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