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龙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业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初字第5号原告:浙江龙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夏云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建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忠华、林昌,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詹文华,该公司职员。原告浙江龙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纠纷已经了结。根据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长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孝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