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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宏博 关注公众号“”